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6/26
詐欺案件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388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八八號
上訴人 甲○○ 男
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緝
字第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又按公訴人以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罪提起公訴,經
第二審法院變更起訴法條,改以同條之罪刑決者,被告主張應受無罪之宣告,對於第
二審判決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人甲○○因詐欺案件,原審係變更檢察官於
起訴書所引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之起訴法條,改依同法第三百三十
九條第一項論處詐欺取財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依首
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主張應受無罪之宣
告,而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四 日
E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