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7/10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4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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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三四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三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四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七九七、一一八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
十六年五月十四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
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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