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7/25
竊盜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455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五七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六日第二審更審判決
(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六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
字第八七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竊盜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送達於上訴人
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七月四日亦已
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七月十一日始行
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
十六條第二款所列案件,惟本法修正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
依本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修正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三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