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8/21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49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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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七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七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六年
七月八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
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黃 正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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