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10/16
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6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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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
月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七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七八、二○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
,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
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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