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11/06
背信(侵占)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64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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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八七號
上訴人 乙○○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背信(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
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二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
十四年度自字第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乙○○因自訴被告甲○○背信案件(原審改依普通侵占罪
處斷),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
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
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五款所列之案件,惟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
,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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