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11/27
侵占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69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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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七七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九日第二審更審
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三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
年度偵字第三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
被告在第二審法院判決後上訴第三審法院中死亡者,依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但
書、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五款、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第三審
之審判亦應有上開條款之適用。本件被告甲○○因侵占案件,經第二審法院撤銷第一
審論處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罪刑之判決,改判
諭知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提起上訴後,被告於八
十六年二月十四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
銷,改判諭知不受理。又本件雖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所列之案件,惟
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
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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