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4/03
公共危險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11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一七號
抗告人 蘇○瑞
右抗告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七日所
為延長覊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四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蘇○瑞因犯公共危險罪,嫌疑重大,經原審法院以有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情形,並有覊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九
日執行覊押,至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八日第一次覊押期間,即將屆滿,因覊押原因依
然存在,認有繼續覊押之必要。乃於八十六年一月七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裁定自八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覊押二月。經核於法尚無
違誤。抗告意旨以其原係因保釋金不足而被覊押者,請求准予具保或責付或限制居住
而停止覊押云云。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林 文 豐
法官 邵 燕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一 日
Z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