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7/10
妨害風化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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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四一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
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 (八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一三八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再審之確定判決,係依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論處罪刑,該條之法定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刑事
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所列之案件,依該條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
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既已就抗告人再審之聲請予以裁定,依首開條文規定,即屬
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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