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7/17
盜匪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2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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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四五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駁回其聲請具
保停止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六五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盜匪案件,經原審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第四款之情形,且有押之必要,執行押。抗告人以其患有頸椎退化性神經根壓迫
症,病況日益嚴重,恐因押無法治療,非停止押盡速就醫,將使全身癱瘓、生命
垂危,聲請具保停止押。但查本件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抗告人經台灣台北看守
所請特約佑民醫院檢查結果,係患頸椎第三節輕微骨刺,目前由台灣台北看守所衛生
課觀察治療中,有該所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北所榮衛字第二九二一號函附卷可
稽。因而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謂其患頸椎退化性神經
根壓迫症,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上開看守所函之意見為不可採憑云云,指摘原裁定
不當,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洪 耀 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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