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7/23
盜匪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25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五六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駁回
具保聲請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不得駁回外,其他因犯罪經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
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自由裁量之權。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因盜匪案件前經原法院
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查此項
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乃將抗告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裁定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抗告意旨以抗告人已被押一年三月有餘,家中經濟陷入困境,雙親及妻小均有病
纒身,請法外施仁,准予具保停止押云云,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