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21
背信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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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八九號
抗告人 己○○
戊○○
丙○○
丁○○
乙○○
甲○○
右抗告人等因自訴被告劉永民等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六年五月二十一日駁回聲請法官廻避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一八五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己○○、戊○○、丙○○、丁○○、乙○○、甲○
○自訴被告劉永民、葉大殷、陳錦隆、古嘉諄、劉志鵬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
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五款所列案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
法院既就抗告人等之聲請法官廻避予以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
告人等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璋 鵬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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