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28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聲請停止押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31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一六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
年七月二十三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九三八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時得覊押
之,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
例案件,前經原審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情形,且有覊押之必
要,執行覊押。茲抗告人以其業已覊押七月,因患有嚴重心臟病,病發時呼吸困難,
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又家有年邁老母及智障幼子乏人照顧為由,聲請具保停止覊押
。經原審法院向台灣台北看守所函查抗告人病情,由該所將抗告人送經佑民醫院作X
光、心電圖等檢查,結果並無異狀,至抗告人之老母、幼子非不得由其親友照顧,因
認抗告人覊押原因尚未消滅,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仍以其急需
照料老母及幼子,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三 日
L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