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0/23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聲請具保停止押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3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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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九六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駁回聲請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七四五號),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查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而最重本刑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及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之案件之第二
審判決,均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
、第二款上段分別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被訴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第四款之罪,其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連同其被訴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之罪之第二審判決,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從而,原審法院本件駁回抗告人聲請
停止覊押之裁定,即不得抗告。抗告人仍對原裁定抗告,非法所許,應從程序上予以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吳 昭 瑩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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