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1/13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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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六號
再 抗告 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駁回抗告之裁
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四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
因偽造文書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王 居 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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