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1/20
恐嚇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4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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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九號
再抗告人 乙○○
甲○○
右再抗告人等因被告賴錫麟恐嚇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十
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三三四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所列情形外,不得
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乙○○、甲○○,因被告賴錫麟恐嚇案件,對於第一審法院
之法官聲請廻避,經該院裁定駁回後,提起抗告,經原審以其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
其抗告。再抗告人等復提起再抗告,查非屬首揭法條所定得再抗告之情形,其再抗告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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