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2/17
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45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五九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駁回再審
聲請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七一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對原法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九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
附具該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有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因予裁定駁回;
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略稱抗告人所犯(與偽造私文書有牽連犯關係之)侵占
罪部分,應屬自首,原確定判決似未查明,其所委任之律師復忘提第三審上訴理由書
,致其第三審上訴遭駁回,懇求准予減刑或緩刑云云,亳未指摘原裁定有何不當或違
法,核無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