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2/18
貪污聲請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4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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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七五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延長覊押期
間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更㈡字第一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查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貪污案件,經原審法院認為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刑事
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之情形,並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茲覊押原因仍
然存在,有繼續覊押之必要,其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覊押期間二月,
已說明其判斷之理由。按對於被告有無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情形,應否覊
押以及覊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覊押之必要,均屬事實問題,受訴法院
有認定裁量之權。查原裁定所為延長抗告人覊押期間之裁量,並無何等不適用法則或
適用不當,抗告意旨,仍以抗告人無法定覊押原因等事實爭執,資以指摘原裁定不當
,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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