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2/20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停止押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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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五九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駁回聲請停止押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七一八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 由
按覊押之被告現罹疾病,而有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如經具保停止覊押,不得
駁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甲○○以其入所前曾因
胃疾開刀,近來時感不適,有復發之虞,向原法院聲請具保停止覊押。究竟其所稱是
否屬實,有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自應由原法院切實查明,乃原審未為任
何調查,即以抗告人尚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之情形,且其覊押原因仍
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而將其聲請駁回,依前開規定,自有未合。抗告意
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應將原裁定撤銷,由原審法院更為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黃 正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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