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2/20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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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六一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自訴被告何業芳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第三審判決(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六二六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
抗告人甲○○因自訴被告何業芳等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
程式,駁回第三審上訴)後,復又對本院判決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黃 正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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