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0/22
毀損建築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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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毀損建築物案件聲請再審提起抗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八
日第三審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三號),聲請依法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
聲請人因毀損建築物案件聲請再審,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請依法再
審,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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