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2/26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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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提
起公訴,茲因被告另案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該被告罹有癲癇疾病,恐於解送途中
發病,不宜解送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審理,該院事實上有不能行使審判權。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將該案件移轉於被告所在地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審判,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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