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1/20
妨害風化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聲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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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第三審判決(八十
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八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第四百二十
條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三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甲○○因盜匪等罪案件,以其連續輪姦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確
定,聲請再審,依前開說明,應向第二審法院為之,其竟具狀向本院聲請,殊為法所
不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王 居 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廿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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