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11/27
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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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一二九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 人 美國SNK公司
代 表 人 Marty M
代 理 人 蔡瑞森律師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劉守榮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一六
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九日判決書當事人欄之記載,將「蔡瑞森律師」誤書為「蔡
瑞生律師」,特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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