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7/22
殺人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8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八五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殺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所為判決(八十六年度台
上字第四二四八號)正本,茲發現錯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論結欄關於「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應更正為「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理 由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卅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
案。本件原判決之正本論結欄有關「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之記載係誤
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更正為「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