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7/08/28
盜匪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職字第9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九六號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盜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覊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陸年玖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乙○○之覊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陸年玖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張焰監、乙○○因盜匪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
款情形,認為必要,予以執行覊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法定覊押期間行將
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分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各延長其覊押期間二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陳 正 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九 月 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