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2/21
煙毒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覆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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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二三號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煙毒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審
判決(八十五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十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
度偵字第三六八五號、八十五年度偵緝字第四七號)後,送請覆判,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販賣毒品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審。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被告甲○○因吸食毒品海洛因,價錢昻貴,見有利可圖,乃於購入海
洛因時,採取大量購買,以抑低進價,然後所購海洛因,除一部分供己吸用外,其餘
則分裝成小包,再以超過進價之價格出售他人,賺取其中差價牟利,先於民國八十三
年間起在台北市○○○路高架橋下某泡沫紅茶店,每次以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之
價格,向綽號「大胖」之男子購入塊狀重約十八兩多之海洛因,取回台中市住處後,
除部分供自己施用外,其餘則基於概括之犯意,分裝成小包出售,利用電話為聯絡工
具,於八十三年三月中旬至同年九月八日間,先後在南投縣竹山鎮秀林里光明巷三十
一號、同鎮籐湖里郊區及台中縣太平市八○三醫院前等地,以每次一包,每包半錢六
千元之價格出售予吳清波共八次,得款四萬八千元。八十三年九月十日吳清波在其住
處非法施用海洛因,為警查獲,供出毒品係向被告購買,但被告已逃匿。至八十五年
二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被告在台中市○○路○段五十一巷六十號二樓非法施用
海洛因時,始為警查獲,並扣得其向「大胖」所購海洛因共淨重九百五十點八三公克
(包裝重四十八‧六公克)及其所有供販賣所用之電子磅秤一台、研磨機一台、塑膠
分裝袋一包等情。因而撤銷初審關於被告販賣毒品部分不當之判決,改判仍論處被告
連續販賣毒品罪刑(無期徒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販賣毒品罪,以行為人有營利之目的(意思)
而販入或賣出毒品,或二者兼而有之,為其構成要件。故行為人有無此項犯罪(營利
意思)之目的條件,自應於事實欄內詳為記載,然後於理由內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
,始稱適法。原判決事實欄雖記載被告因吸食海洛因,價錢昂貴,見有利可圖,乃購
入海洛因時,採取大量購買,以抑低進價,然後將所購海洛因,除一部分供己吸用外
,其餘則分裝成小包再以超過進價之價格出售他人,賺取其中差價牟利,但對於認定
其先後以每次一包、每包半錢六千元之價格出售予吳清波共八次,如何賺取其中差價
牟利,並未於判決內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不無理由欠備之違誤。㈡被告
既始終否認其有販賣毒品之情事,而原判決認定其有販賣毒品之事實,係以吳清波在
警訊最初之供述為主要論據。然吳清波於警訊最初之供述:「我自八十三年三月間起
即在我家以……電話呼叫甲○○……約定購買金額數量大約每半錢六千元,約定地點
在台中縣太平鄉陸軍八○三醫院前二次、竹山街上籐湖里二次,由甲○○自己拿到我
住宅三次,每次都是一包半錢重六千元,最後一次是於八十三年九月八日上午十時左
右……以……電話呼叫甲○○……約定於……在……陸軍八○三醫院前以六千元購買
海洛因毒品一包……」,嗣又供稱:「……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中午袁文訓單獨到
我住宅內以七千元向我購買半錢毒品海洛因,因我沒有海洛因毒品賣我就……呼叫甲
○○……,我告訴他要賣一錢一萬四千元海洛因,甲○○約半小時後即拿一錢海洛因
到我住宅賣給我……」等語(見嘉義市警察局卷第一頁反面、第二頁、第七頁反面)
,先後供詞已未盡一致。而其於偵查中復供稱:「(你跟甲○○買過幾次海洛因)買
過七次,我自己買過三次,和他們(指袁文訓、「阿藝」合買過四次,我從今(八十
三)年七、八月間開始向甲○○買的,都是他送來我家,……」等語(見八十三年度
偵字第二○五○四號卷第十一頁反面),就開始向被告購買毒品之時間及購買之地點
,與其警訊之供詞亦有不一。且其警訊所說之最後一次在陸軍八○三醫院前購買之事
,是否包含於其所稱在該醫院前購買二次之中,抑係另外一次﹖亦不明確,如其在該
醫院前先後向被告購買毒品二次,則原判決認定被告共出售海洛因予吳清波八次,與
卷內資料亦不相符。究竟實情如何﹖吳清波向被告購買海洛因之供述,何以先後均未
一致﹖吳清波所供「袁文訓他來買時有看到甲○○拿海洛因來」之語(見同上卷第十
一頁)是否屬實﹖原審未詳加調查,遽依吳清波警訊之初供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自
非適當,並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誤。從而原判決關於被告販賣毒
品部分,自應予撤銷發回更審,以期妥適。
據上論結,應依肅清煙毒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張 吉 賓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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