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10/30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附字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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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一一號
上 訴 人 戴 義 雄
戴陳阿美
戴 忠 穎
戴 忠 延
戴 忠 良
兼 右三 人
法定代理人 葉 富 美
被 上訴 人 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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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 同 梓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甲○○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
十六年七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七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
知被上訴人甲○○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等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等對於刑事判決
聲請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
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
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陳 世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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