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11/06
誣告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附字第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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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一一四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 ○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第
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
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甚明。至於同法第五百零
六條第一項所稱之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係指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以外之判決而
言。如刑事訴訟第二審係為無罪之判決,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仍應受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三條第二項之限制。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原審判決係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
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判決後因檢察官未再提起上訴而確定,乃上訴
人竟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本件上訴應
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王 居 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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