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7/07/18
偽造文書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附字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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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八六號
上 訴 人 陳振銘
被 上訴 人 莊苾芬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
八十五年八月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上字第四二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
知被上訴人甲○○無罪,被上訴人莊苾芬自訴不受理,因而為駁回上訴人陳振銘之訴
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
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
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吳 火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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