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1/15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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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
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七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行賄)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
十一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四日
,截至六月二十五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乃竟延至七月二十八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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