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6/05
搶奪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19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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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九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日第二審判決(八
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九五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緝字
第七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搶奪案件,經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其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
上訴,上訴人表示不服,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
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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