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6/24
強姦等罪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220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強姦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
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九一、二六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乙○○強姦、妨害自由及甲○○過失致人於死部分撤銷,發回台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發回部分
原判決關於被告丙○○、乙○○強姦、妨害自由及被告甲○○過失致人於死部分,第
一審檢察官係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訴(同年月二十七日繫屬於第一審法院
)丙○○駕駛小貨車載同乙○○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晚上十時三十分許,自屏東
縣枋寮鄉臺灣汽車客運公司枋寮站附近受告訴人李○、陳○銀之未成年少女李○娟、
鄭○瑜要求搭便車回林邊,竟未朝林邊方向,而沿屏鵝公路往潮州方向行駛,故意剝
奪該二少女行動自由,駛至僻靜處停車分別予以強姦,事畢,續沿原路行駛至該公路
南州鄉大同路段,李○娟、鄭○瑜跳車傷倒於路上,旋遭甲○○駕駛小客車路過,未
注意而撞及,致李○娟當場死亡,鄭○瑜送醫不治等情,指丙○○、乙○○涉犯刑法
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罪嫌,二罪間有牽連犯關係,甲○○涉
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罪嫌;第一審判決認妨害自由部分犯罪已經證明,其餘
部分犯罪不能證明,分別於主文諭知科刑及無罪,檢察官對三被告無罪部分及被告丙
○○、乙○○對科刑部分分別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俱予駁回,固非無見。
惟查檢察官就被告葉、何二人妨害自由及強姦嫌疑事實,既依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起
訴,第一審判決認定強姦部分不能證明,僅須於理由內說明即可,竟於主文另為無罪
之諭知,不無瑕疵,原判決未予糾正,已有未合;又被害人鄭○瑜胸部左、右側均有
明顯皮下溢血、下腹部近恥骨聯合部亦有大區域皮下溢血,兩側鼠蹊部有顯明皮下溢
血,兩側大陰唇明顯紅腫、陰道有外傷性出血、兩側小腿前及背部多處擦傷,李○娟
身上亦多處擦傷及皮下瘀血,內褲破裂(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法醫中心鑑定書第四
、五頁),究係何因造成,俱與認定是否受被告丙○○、乙○○強姦所致,至有關係
,原判決未予深入調查,詳細說明,即遽行判決,尚嫌速斷,難昭折服。次查依丙○
○、乙○○、證人黃○財及陳○誥於偵審中分別供證李、鄭二被害人於車禍發生前有
倒躺在內、外側車道,尚未流血,車道上無血跡及快車道上女子係被車牌○○○○或
○○○○號白色無尾車輾過(偵查卷頁七十三反面、七十四正面、一審卷頁五十四正
反面、原審卷頁四十五),卷證復顯示被告甲○○所駕之車係○○-○○○○號白色
有尾車,左側前輪旁車底所沾血跡與鄭○瑜之DNA相符(見調查局檢驗通知書),
乃原判決或認定該車底血跡係壓過路面血跡而濺沾者,或捨上開證據而徒憑警製現場
圖及陳○誥於第一審在上午時分實施勘驗之供證,遽認被告甲○○之車未輾壓(撞)
被害人等,亦嫌與卷證不符,或於證據法則有違。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上述諸端指摘原
判決上開部分不當,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上開部分有撤銷發回之原因。又被告甲○
○過失致人於死部分,於刑事訴訟法在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前,原得上訴於
第三審,且如前所述,於修正前已繫屬於法院,依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
項規定,仍應依修正前程序終結之,被告丙○○、乙○○遺棄致人於死部分,經原審
維持第一審科刑判決,該二被告及檢察官俱未提起第三審上訴,自已確定,俱併予敍
明。
駁回部分
按上訴係不服判決請求救濟之方法,未經下級法院判決之案件,自不得向上級法院提
起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上段規定自明。檢察官起訴書另指訴
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遺棄罪嫌,應與前開過失致人於死罪,
分論併罰;但查此遺棄部分並未經第一、二審判決,檢察官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
自非合法,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此部分並應由第一審法院補行審判,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K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