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9/03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29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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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
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之案件,經原
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四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
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六月十六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
、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六月二十三日向原法院檢察署遞狀於六月二十六
日轉至原法院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魏 新 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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