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9/10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30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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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八
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
三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
截至六月四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
至六月六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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