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9/17
違反電信法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3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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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五○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電信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六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
度偵字第八九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送達於上
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
在途期間可言,截至七月二十七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
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八月三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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