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2/04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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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九號
上 訴 人 甲○○
乙○○
右上訴人等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五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
年度偵字第一八七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
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
。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僅稱其因手腳麻痺,尋職無着,才從事按摩業,請求從
輕量刑云云,上訴人乙○○上訴意旨徒稱其並未受僱為○○○按摩院經營色情按摩把
風,僅因往訪在該院工作之甲○○,在該處暫住而遇警云云,既均未具體指摘原判決
如何違背法令,自應認其等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六 日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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