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2/12
恐嚇取財(盜匪)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4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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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九號
上 訴 人 乙○○
甲○○
右上訴人等因恐嚇取財(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十二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四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乙○○、甲○○因恐嚇取財(盜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
,分別於民國八十七年元月三、二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
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陳 世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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