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2/26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6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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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八○號
上 訴 人 施國家律師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九九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人施國家律師為被告甲○○之原審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
,雖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其上訴應以被告名義行之。本件上訴人以自己名義提
起上訴(見附本院卷之上訴狀),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旋經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三○六號解釋意旨,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日,以八十七年度上補字第一號裁
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八十七年二月十二日送達上訴人收
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仍未補正,已逾五日之補正期間,是上訴人之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蔡 詩 文
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洪 明 輝
法官 蔡 清 遊
法官 劉 敬 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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