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1/15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上字第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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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六年十月八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二二○號,起訴案號:台灣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原審判決,
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
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王 居 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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