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8/12/23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抗字第5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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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七三號
抗告人 甲○○○
被 告 乙 ○ ○
右抗告人因被告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駁回具保
聲請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一四一九、一四二七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覊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覊押
不得駁回外,其他因犯罪經覊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覊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
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自由裁量之權。本件原裁定以被告因貪污案件前經原法院認
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茲查
此項覊押原因尚未消滅,乃將抗告人具保停止覊押之聲請,裁定駁回,經核於法尚無
違誤。抗告意旨以所謂「犯罪情節重大」與「犯罪嫌疑重大」並不相同,不構成覊押
原因,被告有固定住所,無逃亡事實或有逃亡之虞,縱未予覊押,亦無礙於審判及執
行云云,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蘇 振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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