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1/15
誣告停止審判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抗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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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停
止審判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八一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係以抗告人之成立誣告罪與否與其另案自訴張毅偽造文書罪是否成立以為
斷,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於該案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審判者。按
對於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同法第四百零四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
停止審判進行之裁定顯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且不屬同條但書除外之範圍,
抗告人自不得提起抗告,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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