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8/11/05
殺人未遂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聲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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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裁定(八十七年度
台抗字第一三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告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
聲請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七年度聲再字第十號駁
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三二號裁定駁回其
抗告,已告確定;茲又具狀聲請再審,表示不服該裁定,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蘇 振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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