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1998/01/22
殺人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職字第1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一二號
被 告 乙○○
丙○○
甲○○
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丙○○之覊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柒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甲○○之覊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柒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乙○○之覊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柒年貳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乙○○、丙○○、甲○○因殺人案件,前經原審以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
條第二款、第四款情形,而認為必要,予以執行覊押,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中,其
法定覊押期間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丙○○應自捌拾柒年貳月拾壹日起,
甲○○應自同月拾伍日起,乙○○應自同月拾柒日起,各延長其覊押期間貳月,爰為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王 德 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