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8/04/29
殺人
最高法院 87年度台附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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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三二號
上 訴 人 張 仲 祿
張康彩雲
被 上訴 人 甲 ○ ○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第
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更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甲○○殺人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
訴人張仲祿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
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
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伯 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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