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9/03/11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上字第11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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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
年度偵字第七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
人甲○○連續姦淫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
審之上訴,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
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查原審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審判,訊問上訴人已先告知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所列事項,有該日審判筆錄附卷可憑(見原審卷二十八頁),
上訴意旨指原審未為該項告知,殊屬無據。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姦淫幼女
罪,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為必要。其有姦淫十四歲以
上未滿十六歲女子之不確定故意者,亦應成立本罪,上訴人於第一審自承被害人陳女
(七十一年六月十日生)當時有告知即將升高中一年級(見一審卷十二頁),依一般
虛歲七歲就讀國小一年級計算,上訴人有姦淫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之不確定故
意甚明。原判決依憑上訴人在第一審之供述,認上訴人成立該罪,信而有徵,上訴意
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對原審
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
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八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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