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9/05/27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上字第27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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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
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二八、二五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
途期間二日,截至十二月七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
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年十二月八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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