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9/07/01
背信等罪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上字第34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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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七號
上 訴 人
即 自 訴 人 天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遺麟
上 訴 人
即 自 訴 人 乙○○即
上訴人 即 被
告兼反 訴 人 甲○○
上訴人即自訴
人兼反訴被告 乙○○即蘇
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告等背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二四七號,自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八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蘇若諱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撤銷發回部分:
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即反訴人甲○○於第一審反訴意旨略以:反訴被告蘇若諱明知坐
落台北縣萬里鄉○○里○○段龜吼小段第三四五地號等六十五筆土地,已出售予甲○
○所有,並與甲○○合作於前開土地上興建「比佛利山莊」房屋銷售。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利用其為天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府公司)總經理,負責管
理公司業務之機會,將土地及房屋銷售所得款項侵占入己,顯已觸犯侵占罪責等情。
經審理結果,反訴被告犯罪不能證明,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蘇若諱無罪之判決,
駁回上訴人甲○○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判決以「雙方既未就彼此之權義及盈虧分配進行清算,則林、蘇二人或基
於債權人之地位,或基於總經理之職務,向『比佛利山莊』承購戶收取之有關款項,
即使暫未交予對方,亦應屬民事問題,未可論以侵占犯行」等情,為諭知反訴被告無
罪之依據。惟查反訴被告如以總經理之地位,收取銷售房地之價款,是否係持有公司
之款項﹖此等款項有無繳入公司﹖又依反訴人所陳天府公司承建之比佛利山莊已完成
,並已交屋與承購戶,如果所陳不虛,則公司營業早經完成,反訴被告何以歷經數年
,仍不清算或分配盈餘﹖其繼續持有房地價款究竟是「暫未交予對方」,抑已易持有
為所有﹖原審全未調查審認,事實殊欠明確。㈡乙○○一再辯稱:伊與甲○○合夥,
以上開六十五筆土地貸款開發興建「比佛利山莊」銷售,該六十五筆土地屬合夥財產
,信託登記有甲○○名下等語。而原判決認定甲○○以新台幣(以下同)四億元向地
主蘇銘購買上開六十五筆土地,且以上開土地向中國農民銀行設定抵押,並由乙○○
擔任連帶保證人貸得四億五千元,其中四億元作為支付土地價款之用,甲○○與乙○
○二人為上開土地開發興建「比佛利山莊」,乃共組天府公司,各登記為一萬二千五
百股,嗣後乙○○名下股分增為一萬五千股等情。則甲○○購買上開六十五筆土地之
價款,係以上開土地向銀行設定抵押,並由乙○○擔任連帶保證人取得,甲○○並未
支付任何款項,究竟貸款所得四億五千萬元中,除支付土地款之四億元外,其餘五千
萬元作為何用﹖該四億五千萬元抵押貸款,由何人支付利息及清償本金﹖是否由出售
「比佛利山莊」土地及房屋所得價款支付﹖此攸關乙○○、甲○○二人是否合夥開發
「比佛利山莊」房屋之興建,實情如何﹖尚非無審酌之餘地,原審未詳予調查,明白
釐清,其調查能事尚有未盡。㈢原判決引用甲○○於七十七年九月十七日所出具之切
結書,載明「立切結書人同意以與出借人(即乙○○)合作經營銷售之台北縣萬里鄉
○○里○○段龜吼小段之土地及房屋(即比佛利山莊及比佛利陽光大厦)之立切結書
人所分配到之利得,就所取用之款項部分,交予出借人求償之,並授權出借人於分配
該利得作業時,逕行扣除抵付之」。則上開切結書所載出借人乙○○究竟與甲○○有
何借貸關係﹖其二人合作經營「比佛利山莊」房屋之興建,其利得如何計算﹖原判決
此部分事實,未予根究明白,亦欠明確,自不足為適用法律判斷之依據。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又業務侵占罪係刑
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款所列之案件,惟依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
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仍應依施
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敍明。
二、上訴駁回部分:
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天府公司、乙○○自訴甲○○背信、侵占等罪部分,經原審判決後,於八
十八年二月十三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上訴人天府公司及乙○○收受,有送達證書附
卷足稽。扣除上訴人住所地在台北縣汐止鎮二日在途期間,截至同年二月二十五日即
已屆滿。及竟延至八十八年三月二日始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此部
分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王 憲 義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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