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9/08/05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上字第425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五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三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六年度少連偵字第二十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
件上訴意旨,僅泛以原審未調查證據,判決不適用法則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
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為程序判決,上
訴人請求宣告緩刑,無從審究,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十八 日
B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