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1999/08/05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 88年度台上字第42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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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六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七一號,起訴案號:台灣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
件上訴意旨。僅以其無犯罪故意,原審量刑過重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
令,未依據卷證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
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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